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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为“十一抽杀律”?因太过残酷,2500年仅执行过4次,谈之色变

狭路相逢,勇者胜。这是战争中不变的真理。古代的军事统帅们早已对这一点了如指掌,他们不仅掌握了作战技巧,更发明了诸多残酷的兵法,以此来严格管理军队,其中最为严酷的当属“十一抽杀律”。

这条律法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前471年,正值中国春秋战国时期,而西方则正处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初期。那时,罗马虽然已经占据了欧洲的霸主地位,但时常遭遇反抗与骚扰,尤其是来自拉提乌姆东南部利里斯河一带的沃尔斯奇人。沃尔斯奇人不断对罗马进行袭扰,这让罗马国王怒不可遏。于是,罗马国王决定出兵惩治这些骚扰者。然而,军中的许多将领和士兵对战斗心生畏惧,导致军心涣散,战斗意志不强。面对沃尔斯奇人,原本强大的罗马帝国竟然在短短的交锋中溃败,士气一落千丈。

这一失败深深激怒了罗马国王,他决定对失败的将士进行严厉惩处,以此恢复军队的士气,发明了极其残酷的“十一抽杀律”。这一律法的执行方法非常残忍:每10个人为一组,不论军官还是普通士兵,一视同仁地混在一起。然后,组内成员开始抽签,10个签中会有一个标注为“处死”的令牌。抽到“处死令”的人将被当众执行死刑。更为可怕的是,执行死刑的不是专门的刽子手,而是剩下的9个没有抽到“处死令”的同伴,他们将用棍棒或石块将其打死或砸死。

由于“十一抽杀律”过于残酷,它的执行虽然震慑了军队,帮助扭转了许多战局,但由于其极端的暴力性,帝王往往只有在情势万分危急的情况下,才会动用这条法律。历史记载显示,在2500多年里,“十一抽杀律”仅被使用过四次,且大多数发生在公元前。第一次是在公元前471年,由罗马国王首创并执行,但具体的处决人数并没有详细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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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发生在公元前71年,这时罗马帝国陷入了“斯巴达克斯”起义的动乱。上层贵族沉迷于享乐,士兵们战斗力下降。在无法挽回的局面下,罗马将领克拉苏不得不执行“十一抽杀律”。这次,约4000名兵士被处死,其中不乏高级军官。

第三次发生在公元前36年,罗马帝国为了征服帕提亚帝国,派遣了10万大军与帕提亚王国作战。帕提亚国王弗拉特斯四世以其非凡的智慧和勇气,组织精锐骑兵发动闪电战,成功突袭罗马的军粮补给线,造成罗马军队大规模伤亡。为了警示其他士兵,罗马国王毫不留情地对临阵逃跑的兵团执行了“十一抽杀律”。

第四次是在二战期间,1942年至1943年间的斯大林格勒保卫战。苏德战争极为惨烈,士兵的生存时间极为短暂,甚至军官也难以倖免。在数次战斗失利后,苏军为恢复士气,决定效仿“十一抽杀律”。不过由于枪械的普及,这次的执行方式变得更加直接:每十名士兵中抽取一人进行枪决,而不再使用棍棒和石块。场面极为血腥,许多将领因此丧命。

在中国,虽然没有“十一抽杀律”这种具体的法律,但古代的将士们同样面临着极其严苛的军规。如同古人所言:“慈不掌兵,义不理财,善不为官。”中国历史上不少名将,都采取过类似的严苛措施来确保军队的纪律性。唐朝名将李靖,便创造了一种更为严酷的“十杀其三”的制度,远比“十一抽杀律”还要残酷。

李靖,隋末唐初的军事家,凭借其卓越的战术和战略,建立了赫赫战功。他不仅善于指挥战争,还在兵法上有所建树,创作了如《六军镜》与《玉帐经》等兵书。李靖的军法中有一个令人震惊的规定:“十杀其三”,意思是每十个士兵中,至少要杀掉三人。通过这种极端的手段,他确保了军队的威慑力和执行力,任何军纪松散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。他的军法中,除了逃兵、泄密、迟到等常见的违纪行为外,还有一些更为严苛的条款,例如:不救援被围困的友军,部队指挥官阵亡后,随行士兵也必须处死。

如此严苛的军事管理,正是李靖成功带领唐军屡战屡胜的重要原因之一。此外,历史上其他一些有名的将领,如隋朝的杨素,也有类似的军事理念,提出“凡战不胜宁死”的激烈言论,显示出其对军队纪律的极度重视。

这些历史上的军事管理手段,虽然极为严酷,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军队的高度执行力和战斗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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